当前位置:心得体会 >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11-14 10:54:52 浏览: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国务院关于2005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4号)和全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会议精神,做好2005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全省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围绕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的目标,坚持科学发展观,深化改革,建立精干高效的农村行政管理体制和覆盖农村的公共财政制度,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进步。

主要任务是:按照不断深化、综合配套、巩固完善、探索创新、有所突破的思路,继续推进以农村税费改革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综合改革,包括乡镇机构改革、农村义务教育体制改革、县乡财政体制改革等各项配套改革。

二、建立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新机制

按照“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加大支持“三农”工作的力度,强化各级政府提供农村公共服务的职能,形成在政府投入带动下、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公共事业投入稳定增长的机制。各级政府要切实增加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和农村教育、卫生、文化、计划生育等社会事业的投入。

要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的积极性,严格区分加重农民负担与农民自愿投工投劳改善自己生产生活条件的政策界限,在切实加强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的前提下,本着自愿互利、注重实效、控制标准、严格规范的原则,通过政府适当补助引导农民对直接受益的农村生产公益项目投工投劳。进一步完善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探索建立兴办农村公益事业的激励机制,促进农村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

三、建立健全防止农民负担反弹长效机制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坚持和完善减轻农民负担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的工作制度和专项治理的部门责任制度,抓紧制定并认真落实减轻农民负担的考核办法。继续抓好涉农税收价格收费“公示制”、农村订阅报刊费用“限额制”、农村义务教育收费“一费制”和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制”的落实。要加强对农村税费改革的督查工作,及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严肃查处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确保各项改革政策的全面落实。深入治理农村教育、计划生育、用水用电、修建道路、农民建房、农民外出务工等领域的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行为;
加强对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的监管,坚决抑制农业生产资料价格过快上涨;
加强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村级转移支付资金和对农民补贴的专项审计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不准收取承包费。要健全群众信访反馈监察制度,对农民上访比较集中、反映问题比较突出的地区,及时派出调查组进行核实处理。对违反规定加重农民负担、造成恶劣影响的案(事)件,要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

四、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工作要坚持试点先行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实际,积极稳妥地推进以乡镇机构改革、农村义务教育体制改革、县乡财政体制改革为重点的农村综合改革。

(一)大力推进乡镇机构改革。切实转变乡镇政府职能,适当调整乡镇经济管理职能,把工作重点从招商引资、生产经营等具体事务转变到对农户和各类经济主体进行示范引导、提供政策服务和营造发展环境上来,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功能,努力建立服务型、法治型政府。各试点县(市)要依据人口、面积、区位特点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探索对不同类型的乡镇确定不同的机构和岗位设置形式。积极探索公益性职能的有效实现形式,将财政拨款逐步由“养人”为主向“办事”为主转变。积极探索推行乡镇领导班子成员交叉任职的形式,增强乡镇领导班子的活力和整体功能。改变工作方式,规范办事程序,切实提高乡镇工作效能。

推进乡镇机构改革要坚持先行试点,探索路子,积累经验。前期试点中各设区市除确定的试点县(市)外,不宜再把面铺得过宽,把试点单位搞得过多。当前要集中精力重点抓好试点县(市)的改革工作,待试点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开。不搞试点的县(市、区)要认真贯彻落实严格控制乡镇机构和人员编制的有关政策,做好控编减员工作,妥善安置分流人员。(二)切实加快农村义务教育体制改革。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六届七次全会《关于加强教育工作的决定》精神,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对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巩固和完善财政分级投入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加强对教育经费的管理和监督,加快农村义务教育体制改革。

强化各级政府对教育投入的责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关于“三个增长”的规定。各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超收所形成的可用财力,按年初预算同比例用于教育,确保全年本级预算执行结果实现一般预算教育经费拨款的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全省财政新增教育事业发展经费,70%以上用于农村教育。农村税费改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各县(市、区)要确保不低于20%的比例用于农村中小学改善办学条件及补充公用经费。省和设区市要进一步增加转移支付,重点向贫困地区和财政困难县倾斜,增强农村义务教育的财政保障能力。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学校公用经费要按标准全部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对财力不足、保障确有困难的县,由省和设区市两级通过转移支付予以补足。中小学校舍维护、改造和建设纳入县级社会事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新增危房主要由县(市、区)、设区市政府负责统筹安排资金予以解决,省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予以补助。对农村中小学远程教育工程建设所需资金,以县(市、区)、设区市为主,省级予以适当补助。要落实“两免一补”政策,免费提供教科书所需资金已由国家负担;
免杂费所需资金,国家和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全部由省级负担;
扩权县(国家和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除外)由省级和县级共同负担;
其他县由设区市和县(市、区)两级负担。

各试点县(市)要积极推进农村教育机构改革,建立和完善以县为主的教育人事管理体制,推进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撤销乡(镇)教育行政管理机构,科学设置学校内部机构,打破中小学校长终身制,全面实施教师全员聘用和资格准入制度,严格中小学编制管理,精简和压缩非教学人员。鼓励和引导城镇教师到乡村执教,优化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制定新的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加快调整步伐,积极推进规模化、标准化办学,促进农村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确保农村义务教育质量明显提高。

(三)改革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各市要结合本地实际,根据财权和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确保乡镇必要的支出需要,促进县域经济更快更好地发展。要创新县乡财政管理机制,鼓励县乡增收节支、精简机构和人员。要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完善缓解县乡财政困难的办法。省、设区市两级安排转移支付资金要向财政困难县乡倾斜,确保财政困难县乡工资的及时足额发放和基层政权的正常运转。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支出比重,新增财政支出和固定资产投资要重点向农村倾斜,加大对农村教育、道路、供水、卫生、文化、计划生育等事业的投入。积极稳妥地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建立健全农村医疗救助制度,逐步改善农村卫生医疗条件。积极推进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确保供养经费。

各试点县(市)要积极探索试验县乡财政体制分类改革。对于经济发展水平和非农产业聚集度低、缺乏主体税源、短期内不能成为区域经济发展中心、财政收入规模较小的乡镇,实行“收支统管、核定收支、超收奖励、节支留用”的统收统支加激励的财政体制,把乡镇作为县财政的预算单位,由县财政对乡镇收支实行分户核算,保障乡镇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对于经济发展水平和非农产业聚集度较高、财政收入规模较大的乡镇,实行“分级管理、支出定责、收入分享、责权统一”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扩大乡镇财政收入来源,明确乡镇政府的支出责任,健全乡镇财政职能,提高乡镇财政保障水平,发挥乡镇财政对城镇化建设的促进功能。各扩权县(市)要积极自主试行县乡财政体制分类改革,试行方案报省财政部门审核。

各试点县(市)制定的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由设区市审定,报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备案。

五、切实抓好当前各项工作

(一)做好今年农业税减免工作。2005年全省40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实行免征农业税试点;
其他县(市、区)农业税税率在2004年基础上再降低2个百分点。农业税附加随正税同步减征或免征。国有农垦企业以及有农业收入的其他农业税纳税单位,执行所在地农业税减免政策。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周密部署,广泛宣传,规范操作,确保2005年减免农业税政策的全面落实。进一步降低农业税税率的县(市、区)要按照已经确定的计税面积、常年产量和降低后的税率,重新核定农民2005年应缴纳的农业税及其附加额,并张榜公布,取得农民认可。要加强对减免农业税的督导检查,确保全面兑现,不折不扣地将减免农业税的好处落实到农户。免征农业税的地方,要做好农业税征管基础资料的清理归档等善后工作。要认真做好转移支付资金补助工作,确保转移支付资金落实到基层。

(二)深化国有农场改革。2005年,国有农场农业税要按所在地政策同步减免。同时,要按照中央部署,逐步将农场土地承包费中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费”的收费全部减除。各市和省主管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深化农场管理体制改革方案,推动农场实现政企分开,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减少管理层次,按市场经济要求实行产业化、集团化、股份化经营管理。

(三)坚决制止乡村发生新债。要采取切实措施,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各地一律不得给乡镇下达招商引资指标,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一律不得为经济活动提供担保,一律不得举债搞建设。要建立健全新债责任追究和乡村干部离任债务审计制度。对违反规定发生的新债,按照“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由签字人负责偿还,并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历史上形成的乡村债务,要以县为单位抓紧清查核实,摸清底数,加强审计,明确责任,分类登记,并结合当地实际,区分性质、类别,制定分阶段化解乡村债务的目标和步骤,积极开展乡村债务清理化解工作。要加强债权管理,依法积极清理回收,但不得激化矛盾,不能发生恶性案件和群体性事件,不能影响农村稳定。要把制止新债、化解旧债作为考核乡镇干部任期目标和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要建立民主决策机制,实行乡村级债务债权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六、开创农村税费改革工作新局面

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由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具体组织,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协调,各职能部门分工负责抓好落实。乡镇机构改革由编制部门牵头负责,人事、财政等有关部门配合;
农村教育布局调整和义务教育体制改革由教育部门牵头负责,编制、财政部门配合;
县乡财政体制改革由财政部门负责;
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防止农民负担反弹工作由农民负担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行政部门)负责;
乡级债务清理化解工作由财政部门负责,村级债务清理化解工作由农业行政部门负责;
深化国有农场改革由农业部门牵头负责,有关部门配合。此外,涉及农村的其他改革如粮食流通体制、农村金融、供销社体制改革等,要纳入主管部门日常工作,由主管部门继续扎实推进。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农村税费改革的艰巨性、复杂性和长期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坚持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制;
健全办事机构,调剂落实必要编制,配备专职人员,完善职能,稳定队伍,明确目标和任务;
落实部门责任分工,强化政策指导,督促改革政策和措施的实施;
加强对农村相关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解决改革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各设区市要在年底前将本地2005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情况向省政府报告。

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公开程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责任部门:省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


(本文来源于河北省人民政府官方网站)

版权所有:全诚范文网 2010-2024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全诚范文网]所有资源完全免费共享

Powered by 全诚范文网 © All Rights Reserved.。湘ICP备15009743号-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