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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农业普查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11-14 11:02:10 浏览: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05〕13号)要求,为做好我省第二次农业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目的和意义

农业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主要是为了查清农业、农村和农民的发展变化情况,掌握农业生产、农田水利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劳动力转移等农村经济社会基本信息,摸清农业资源状况。对于确定宏观经济发展战略特别是农村发展规划,制定各项方针政策,促进“三农”问题的更好解决,深化全省农业结构调整,加快农业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二、普查的内容和时间

按照全国统一部署,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包括6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从事第一产业活动单位和农户的生产经营情况;
二是乡(镇)、村委会及社区环境情况;
三是农业土地利用情况;
四是农业和农村固定资产投资情况;
五是农村劳动力就业及流动情况;
六是农民生活质量情况。

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06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6年度。

三、加强领导,健全机构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做好第二次农业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省成立第二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全省第二次农业普查的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的日常工作。各级政府要成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做好当地农业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农业普查涉及广大农村和众多农户,任务重、难度大,需要多部门协同合作,共同实施。各级财政部门在普查经费上要给予保证;
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形式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活动;
各有关部门要协调联动,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圆满完成普查任务。各级普查机构要充分发挥乡村基层组织的作用,做好普查试点,普查方案的贯彻实施,宣传动员,普查员选调、培训,普查登记等各个环节的组织工作。

四、普查经费及物资保障

农业普查经费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各级农业普查办公室所需设备由同级政府负责协调解决。

五、普查资料的填报与管理

凡在我省行政辖区内符合普查对象的有关单位和农户,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河北省统计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普查的具体要求,如实填报普查数据,确保数据的真实可靠。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

农业普查取得的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部门和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
对普查对象的个人和商业秘密,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履行严格的保密义务。

二○○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河北省第二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 长:宋恩华(副省长)

副组长:曹振国(省政府副秘书长)

郭洪波(省统计局局长)

谢占海(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李大北(省农业厅副厅长)

成 员:解永会(省委宣传部副部长)

胡庆胜(省委研究室副主任)

赵金平(省委农办副主任)

韩清林(省教育厅副厅长)

王征国(省科技厅副厅长)

马玉蝉(省公安厅副厅长)

程鸿飞(省民政厅副厅长)

赵秀淼(省司法厅XXX主任)

左绍伟(省财政厅副厅长)

张瑞书(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邢承国(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刘凯X(省水利厅副厅长)

高春秋(省卫生厅副厅长)

金洪钧(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何振虎(省广播电视局助理巡视员)

刘刚海(省统计局副局长)

白顺江(省林业局副局长)

朱现X(省政府研究室副主任)

王玉武(省农业发展银行副行长)

徐阔庭(省扶贫办副主任)

王建勋(省中小企业局副局长)

仇拉庭(省畜牧局副局长)

刘化俊(省水产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刘刚海同志兼任。


公开程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责任部门:省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


(本文来源于河北省人民政府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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