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近年来,经过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总体趋向好转。但是,重特大事故多发的势头仍未得到有效遏制,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事故发生的原因虽然是多方面的,但执法不到位,对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打击和处理力度不够是一个重要因素。因此,省政府决定,在成立省矿山安全生产监察总队的基础上,各设区市也要尽快组建安全生产监察队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名称和规格 根据各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管和执法工作的实际,组建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为副处级机构,由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直接管理。各县(市、区)是否组建安全生产监察队伍,由各市自行研究确定。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安全生产的日常执法监察,依法对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二)负责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监察执法; (三)负责对新建、改建、扩建企业工程项目(煤矿除外)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情况进行监察执法; (四)负责对企业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监察执法; (五)负责对企业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卫生的监察执法; (六)负责对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分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以及企业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进行监察执法; (七)负责对企业执行安全生产监察指令情况的督查; (八)参与对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九)接受上级安全生产监察机构的工作指导; (十)承办同级政府交办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人员编制 各设区市组建安全生产监察支队所需行政或全额拨款事业编制,在本级现有编制内调剂解决,编制数额由各市根据实际情况需要确定。 四、时间要求 各设区市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加快组建进度,市级安全生产监察队伍要在2005年12月31日前组建完成,并开始实施有效执法。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依法对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安全生产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公开程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责任部门:省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
(本文来源于河北省人民政府官方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