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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联席会议制

发布时间: 2021-11-14 11:05:23 浏览: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3〕3号)精神,及时研究制定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相关政策和措施,省政府决定建立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职能。负责建立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宏观指导;
研究制定相关政策;
督促检查资金筹措等政策的落实。

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省卫生厅、财政厅、农业厅、民政厅、发改委、教育厅、人事厅、人口和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局、物价局、中医药局、扶贫办、残联等13个部门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三、工作规则

(一)传达、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精神、要求;
根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及推广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协调有关部门及时研究制定有关政策;
督促、检查、指导并通报各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立完善工作的进展情况;
就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协调并提出解决办法。

(二)各成员单位要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会议决定的事项,按照部门职能,分工负责,具体落实。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开会议。

四、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

省卫生厅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主管部门,负责制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及实施规划等工作方案,对试点及推广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协调。

省财政厅负责安排落实省级财政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补助资金。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

省农业厅负责配合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宣传推广工作,反映情况,协助对筹资的管理,监督资金的使用。

省民政厅负责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有关工作,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省发改委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有关工作,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推动加强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

省教育厅负责农村卫生机构的人才培养与相应改革的有关工作。

省人事厅负责农村卫生人才情况调研及政策的制定,推进农村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有关工作。

省人口和计生委负责配合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宣传动员工作。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的流通供应管理,加强农村药品的监管工作。

省物价局负责完善农村医药价格监管政策,加强监督与管理。

省中医药局负责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发挥中医药的特色与优势,培养农村卫生机构的中医药技术人员。

省扶贫办负责扶贫开发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协调,支持贫困地区农民积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省残联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宣传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政策;
帮助残疾人积极参加合作医疗;
协助有关部门解决残疾人在参加合作医疗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附: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二○○四年三月十五日

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组长:孙士彬 省政府副省长

常务副组长:王玉梅 省卫生厅厅长

副组长:郭秀堂 省财政厅副厅长

高春秋 省卫生厅副厅长

朱立杰 省农业厅副厅长

王大印 省民政厅副厅长

成员:高圣先 省发改委副主任

刘教民 省教育厅副厅长

赵继春 省人事厅副厅长

隰文秀 省人口和计生委副主任

刘骁捍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

刘平江 省物价局巡视员

王振邦 省中医药局局长

刘 X 省扶贫办副主任

李 民 省残联理事长

办公室主任:高春秋 (兼)


公开程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责任部门:省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


(本文来源于河北省人民政府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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